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卉溱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以及汽車稅金之稅單。
㈡應提出租賃契約。㈢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㈣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㈤聲請人應提出其父 宋永清 全戶戶籍謄本,以及宋永清所有子女戶籍謄本。
㈥聲請人應提出其父100年、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㈦聲請人應提出102年1月及10月薪資明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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