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郭昆隴 被告 黃小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8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小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昆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範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容蓉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