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益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若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本即應依上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若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所稱之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縱令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案件繫屬於法院前,告訴人始撤回告訴者,因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已欠缺訴追條件,仍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自應為不受理判決。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 王婕 綝前為同事,曾因公事涉有糾紛,雙方約同下班後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大仁路路口商談,未料一言不合,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月10日上午8時26分許,徒手握拳毆打王婕綝左臉,致王婕綝受有臉部位之開放性傷口之傷害。經王婕綝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該項傷害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公訴人雖就被告所為傷害犯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1年12月4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蓋有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4日甲○秋秋
101偵13499字第104647號函文1份存卷可查,然告訴人前已於101年9月24日就被告所涉前揭傷害犯嫌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33頁),並經本院聯繫告訴人後確認無誤(見本院卷附公務電話記錄),是本案公訴人提起公訴而於案件繫屬本院前,其訴追條件即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