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忠雄
蕭俊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MACALLAN」威士忌酒( 麥卡倫 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酒)壹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忠雄、蕭俊民涉嫌販賣仿冒「MACALLAN」威士忌酒,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MACALLAN」威士忌酒1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此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黃忠雄、蕭俊民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等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04年度偵字第552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之「MACALLAN」威士忌酒1瓶(麥卡倫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酒)(104年度保管字第983號),確屬仿冒品,有台灣愛丁頓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在卷可證(見警卷第12至13頁),是上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堪予認定。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