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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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6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98年3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24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