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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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66號上訴人臺北市私立高點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萬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就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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