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30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政雄 等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經查其中被告 呂政棟徐山君 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以呂政棟、徐山君為被告,此部分之訴不合法,又原告未以呂政棟、徐山君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徐山君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呂政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確實核對呂政棟繼承人之年籍,追加呂政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原告迄今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徐山君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被告。
二、提出呂政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確實核對呂政棟之繼承人之年籍,追加呂政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勿再將已死亡之繼承人列為被告)。
三、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書狀(並附具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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