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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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14號聲請人銓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金仕達國際開發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101年1月31日│618,071元│DR0000000│││公司 王義明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