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法字第1號聲請人 胡宗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 吳鳳 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法人捐助章程變更(法人名稱變更),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吳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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