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98號聲請人 黃定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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