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溫榮輝 被告 張明燕
9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731,4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826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需補繳5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