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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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清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77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