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被 告 洪敏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8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