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21號(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范坤棠 律師
徐建弘 律師被告甲○○
(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陳俊隆 律師被告丁○○
56號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丙○○
之1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事實欄一之(二)所載。本件被告戊○○、甲○○、丁○○、丙○○所涉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就渠等告訴傷害部分,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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