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選任辯護人江仁俊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加重竊盜、加重強盜等罪嫌,犯嫌重大,且所犯加重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甲○○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甲○○已無羈押必要,依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臺灣桃園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