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呈報相對人未依約按月繳納本金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紀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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