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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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用。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該民事事件再審原告之請求金額即新台幣(下同)8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9,800元,扣除再審原告前繳之5,40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