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 翁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被告 呂宗哲
吳呈奎 吳亦清 吳亦珏 吳亦漣 呂佳晏 呂昭蓉 呂韋良 呂韋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1項及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4行、第3頁倒數第3行、第5頁倒數第10、11行與第7頁倒數第13行中關於「嘉地登2字第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地市字第0183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