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更二字第1號聲請人 林能恭
謝諒 獲聲請人就原告林能恭與被告台北美國學校韓雪倫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勞訴更二字第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異議、聲請補充開庭及判決狀所載。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就原告林能恭與被告台北美國學校及韓雪倫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為判決,而就聲請人聲請追加謝諒獲為原告之聲請,因認原告林能恭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乙事具一身專屬性,並不適於讓與,且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而 認渠 等追加謝諒獲為原告之聲請不合法,已裁定駁回在案,是就追加原告謝諒獲部分,並非本件審理之對象,聲請人主張本院
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就追加原告謝諒獲部分係脫漏未為判決,自有未合。從而,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核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顏莉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