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原告 黃森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 林順發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景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