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聲請人 毛俊國 代理人 陳雨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除未繳納更生聲請費外,且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另本院亦認有命聲請人預納送達郵務費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30日為聲請人所收受,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詎聲請人迄今就本院前開命補正事項(包括更生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部分)均猶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各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30頁),則揆諸首開說明,即應駁回本件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