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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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62號債權人 許家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生活雅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訂購單、估價單等文件,惟上開文件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且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為何人及請求利息之依據之釋明文件等項,本院又於105年8月18日電話聯絡債權人補正,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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