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6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664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石氏鳳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2日下午2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

3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9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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