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664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石氏鳳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2日下午2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
3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9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