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78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卓風伶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翰洋 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241,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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