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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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貳點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中縣警刑二字第九一○○九六一○○○號移送書移送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二十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水頭巷一之八號其住處,為警搜索而當場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共計二.四○公克)。經查,被告甲○○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二.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上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夏一夆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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