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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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4,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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