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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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