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交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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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2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588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黃昏市場」之記載應更正為「黃
昏市場之停車場出口處」;第6行「沿北平路」應更正為「
沿北平路243巷」,及證據補充:㈠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
院診斷證明書1紙、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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