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燮戈~B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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