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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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甲○○
丁○乙○○丙○○被告億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戊○○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法官林國泰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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