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