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葉銘鑫 被告 陳偉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0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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