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53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雪珠 代理人 胡雅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克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英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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