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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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請人即異議人甲○○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之壢監裁字第駕裁五三-KAB二二九六六三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惟查:經本院傳訊舉發本件交通違規之警員乙○○,其證稱確然目睹案發時、地聲請人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闖過雲林縣○○鎮○○路與公園路交岔路口之紅燈,往其所站立之舉發位置而來,且伊看見該自用小客車往伊之方向開過來時,該車距離該交岔路口尚有約十公尺之距離等語,警方依此事實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舉發聲請人,即屬正確無誤。綜上,本件聲請核無理由,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於法無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