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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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一│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萬四千│二0九四三七號│90.11.10││││公司 徐中俊 │八德分行│九百元││││├─┼──────────┼────────┼───────┼─────────┼────┼───┤│二│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萬零四百│二0九四三五號│90.11.10││││公司徐中俊│八德分行│三十元││││├─┼──────────┼────────┼───────┼─────────┼────┼───┤│三│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三千三百│二0九四三九號│90.11.10││││公司徐中俊│八德分行│四十元││││├─┼──────────┼────────┼───────┼─────────┼────┼───┤│四│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萬五千│二0九四三六號│90.11.10││││公司徐中俊│八德分行│三百一十元││││├─┼──────────┼────────┼───────┼─────────┼────┼───┤│五│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萬六千元│二0九四三八號│90.11.10││││公司徐中俊│八德分行│││││├─┼──────────┼────────┼───────┼─────────┼────┼───┤│六│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六千元│二0九四五五號│90.11.10││││公司徐中俊│八德分行│││││├─┼──────────┼────────┼───────┼─────────┼────┼───┤│七│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七千七百元│一三0一0三號│90.5.31││││公司徐中俊│八德分行│││││├─┼──────────┼────────┼───────┼─────────┼────┼───┤│八│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萬元│一三0一八六號│90.7.10││││公司徐中俊│八德分行│││││├─┼──────────┼────────┼───────┼─────────┼────┼───┤│九│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十二萬零八│一00七九五號│90.3.31││││公司徐中俊│八德分行│百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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