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寬松
曾瑞隆
曾瑞昌
曾瑞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51,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