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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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38號
原 告 賴瓊貞
被 告 陳敏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敏容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補正而
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復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敏容給付會款,本院於民國103年
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被告陳敏容之實
際住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於103年4月16日收受上
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
載之地址對被告陳敏容送達開庭通知,亦遭遷移及現址無此
人而退回,原告迄未依限補正被告陳敏容之住居所,揆諸前
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