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07號聲請人台灣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三得利股份有限│玉山銀行大安分行│94年8月31日│79,800元│AG0000000││││公司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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