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告甲○○原告丙○○原告己○○
6巷9弄原告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