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雪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歐雪君(下稱被告)前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於89年4月19日入台中看守所附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後,於89年5月3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訴字第3141號、94年度中簡字第615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上開二罪刑經接續執行後,於94年9月30日執行期滿。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9月10日7時至8時間,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之住處,將海洛因加水後以注射針筒抽取該混合液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9月11日16時5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山崙里福崙宮之公廁旁,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於99年7月13日發布通緝,於通緝期間業於100年9月20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死亡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