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聲請人 潘廖淑真
號上聲請人潘廖淑真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如以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至各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並指明高雄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後,逕寄至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