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吳莉蓉
被 告 林廷昌 原住高雄市○○區○○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馥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