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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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坤樹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因告訴被上訴人(業務)侵占案件,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被告甲○○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第三審上訴,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一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吳雄銘法官劉敬一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