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九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變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五行「使用」之後,應增載「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就該汽車車牌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扣案之變造汽車車牌0面,雖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然係屬被告之父親 陳明輝 車輛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其復非違禁物,自無庸併依法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