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張光泰 被告 葉明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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