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玉婷被告張銘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玉婷因被告張銘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銘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張玉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雖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05號判決上訴駁回,雖經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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