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最末1、2行「並致令其不堪用」等字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解決其與被害人間之紛爭,竟持奇異筆以塗鴉方式毀損被害人所有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引擎蓋及左前車門,減損上開物品之美觀及效用,足生損害於被害人,行為殊值非議;另兼衡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