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居國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洪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
11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
年12月1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福山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