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高美娥 被告 梁進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魏志修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