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 陳阿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傳西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占用位置;若全部占用,亦需陳報;另被占用之系爭土地價額各為多少?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請說明:上開669-1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管理者為「彰化縣政府」,是以,原告如何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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